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辉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姚**、李*、潘**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陈**、陈**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郑**、郑**、郑**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陈**、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