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郑**与陈**追偿权纠纷一案,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登记信息。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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