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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有限公司诉夏高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高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高明的起诉,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夏高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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