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新**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新余水**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034元,减半收取4517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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