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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周**、占福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被告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占某已偿还原告全部钱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周**、被告占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1352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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