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谢小宝所有的大众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