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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定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王、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原告已预交1388元,应退回694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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