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魏*、夏**、孙*、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魏*、夏**、孙*、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袁**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一套、地下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