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魏*、夏**、孙*、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魏*、夏**、孙*、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魏*、夏**、孙*、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袁**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一套、地下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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