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某投资管理公司与信丰县某农业发展公司、张**、林**、赵**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