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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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