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孙**与被告王*、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孙**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孙**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徐**、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原告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城县**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武城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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