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芜**有限公司与莱芜**限公司、莱芜方**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限公司、山东莱**有限公司、莱芜**限公司、莱芜方**限公司、周**、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莱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莱芜**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2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山东省**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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