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限公司与莱芜润**限公司、山东御**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润**限公司、被告山**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莱芜**有限公司、莱芜三**限公司、山东君诚创利科**公司、徐*、许*、米**、张**、李*、李**、苏**、李**、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莱中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代偿款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山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中商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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