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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诺**有限公司与许昌恒**有限公司、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有限公司、赵**、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各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许昌市辖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许昌**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诺**有限公司与许昌恒**有限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发生纠纷,由河南诺**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河南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许昌恒**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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