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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有限公司与吕**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预交上诉费5131元,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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