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王**、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王**)、张*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滕**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王**(王**)、张**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滕振岗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