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8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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