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郧县信**限公司与郧县**限公司、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郧县信**限公司诉被告郧县三泰石材有限公司、张*、十堰**有限公司、十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16日,原告郧县信**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超出本院管辖范围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郧县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50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原告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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