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石首分公司与被告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州市**石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荆州市**石首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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