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涂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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