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首**保中心与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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