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邦财产**湖北分公司与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肖*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肖*珍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邦财**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