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与湖北**限公司、涂浩益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涂浩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涂浩益的财产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浠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有效的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与湖北**限公司、涂浩益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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