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恩施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交纳158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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