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陈*出售出入境证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虹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子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