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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名为u0026ldquo;中国成人休闲会所u0026rdquo;的QQ群内任管理员,该群主要传播淫秽信息,成员最多时达200余人。期间,群内上传淫秽视频43部、淫秽小说1部。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上传淫秽视频25部,供其QQ群成员免费下载观看,下载量达2000余次。经台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以上物品属于淫秽物品。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名为u0026ldquo;中国成人休闲会所u0026rdquo;的QQ群内任管理员,该群主要传播淫秽信息,成员最多时达200余人。期间,群内上传淫秽视频43部、淫秽小说1部。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上传淫秽视频25部,供其QQ群成员免费下载观看,下载量达2000余次。经台前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以上物品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传播淫秽视频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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