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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员王*,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以“zzwforex”用户名,在“AV狼”网站多次发布含有淫秽视频、图片下载链接的帖子,供他人浏览、下载,点击量达5万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明网络点击量,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人张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次数达5万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的考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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