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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创建名为“开封成人交友”的QQ群,其群内成员106人,发布淫秽色情图片123张。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杞县公安局网警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杞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网站界面图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并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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