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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蔡某某被朋友拉到一名为“不发视频一律踢”的微信群内,蔡某某即在“不发视频一律踢”群里下载一些黄色视频或图片,然后再发到该微信群内,后蔡某某又加入一名为“8P就是任性”的微信群,因该群里有人要求发一些黄色视频,蔡某某即往名为“8P就是任性”微信群里转发黄色视频或图片107段。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被传唤到案。

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尉氏县公安局小陈派出所出具抓获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出具证明,尉氏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光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蔡某某无前科,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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