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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加入“良家兼职交友交流”QQ群(群号:216324046,后更名为“万人迷”群),并经群主徐某某(已判决)任命在该群担任管理员。该群主要用于传播淫秽图片、视频和交流卖淫、嫖娼等淫秽信息,截至2013年10月11日,成员达622人。王*在担任该群管理员期间,积极管理该群,同意25人加入该群,踢出在群内不发言的成员42人,上传徐某某卖淫价目表,参与该群内淫秽信息的交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数据,网络截图,聊天记录,同案犯徐某某判决书,扣押返还清单,证人徐某某、王*某、焉某某、杨某某、孟*、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莱**(2013)1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用互联网管理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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