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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公刑诉(2014)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自2014年2月中旬至5月12日期间,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某网吧处,租用美国服务器开办淫秽色情网站稀客影视论坛,并使用管理员账号“放纵”上传淫秽色情视频82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郭*的证言;远程勘验笔录;淫秽色情视频电子物证;聊公鉴字(2014)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归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在互联网上开设色情网站,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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