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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钢城检公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7日至8月13日,被告人付*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向其注册的“尼姑洗头用飘柔”群(QQ号码为1297、群号为311314563)文件栏中上传淫秽视频文件59个,供该QQ群成员下载传播观看,截止2014年8月13日已累计被下载3000余次。“尼姑洗头用飘柔”群被查封后,被告人付*于2014年9月同样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向其注册的“屌丝逗逼女王男神”群(QQ号码为1297、群号为383711748)文件栏中上传视频文件8个,供该QQ群成员下载传播观看,截止2014年9月15日已累计被下载300余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利用互联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的证言;67个淫秽视频资料等电子证据;被告人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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