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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记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以微信名‘大白兔奶头’(群内昵称‘我说鸡蛋你说要’)多次在人员为300余人的微信‘资源分享’群内上传视频100余部,并负责管理该群;被告人王*以微信名‘三哥’多次在该微信‘资源分享’群内上传视频71部,经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定,二被告人上传的视频均为淫秽物品”。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王*不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陈*、王*认罪态度较好。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均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2、陈*人身危险性较小;3、陈*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其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以微信名“大白兔奶头”(群内昵称“我说鸡蛋你说要”)多次在人员为300余人的“资源分享”手机微信群内上传视频100余部,并负责管理该群;被告人王*以微信名“三哥”多次在该“资源分享”微信群内上传视频71部。经鉴定,二被告人上传的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本案来源情况。

2、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被告人陈*、王**扣押联想手机1部、OPPO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

3、被告人王*在“资源分享”群中群成员资料截图,证实王*在“资源分享”微信群中的群成员情况。

4、被告人王*在“资源分享”群上传视频资料截图,证实王*在“资源分享”微信群中上传视频的截图内容。

5、被告人陈*在“资源分享”群上传视频资料截图,证实陈*在“资源分享”微信群中上传视频的截图内容。

6、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陈*、王*被抓获的经过。

7、人口信息表,分别证实被告人陈*出生于1981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出生于1987年10月3日,均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苏*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中旬左右,其同事被告人王*说有一个好玩的微信群,其就让王*将其加进群里,其在群里发现群友上传的大多是黄色或搞笑视频、图片,但其除了偶尔聊天外,没有上传过上述视频、图片;群名为“资源分享”,成员有300多人,主要是上传黄色视频和图片。

2、李*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陈*是朋友,是被告人陈*将其加进“资源分享”微信群的,陈*的微信名是“我说鸡蛋你说要”。2015年3月份,其第一次进入该微信群中,看见过陈*发的淫秽视频。

(三)被告人供述

1、陈*的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其被一个微信好友加到一个“资源分享”微信群中,开始有成员70多人,二个月的时间,群内人员达到三四百人,其看见群友上传的一些淫秽视频好玩,就把在其他群中看到的淫秽视频转到“资源分享”微信群中,其先后多次用手机在微信群中上传淫秽视频100多部,其在“资源分享”微信群中的昵称是“我说鸡蛋你说要”。

2、王*的供述,证实2015年春节后,其加入了一个“资源分享”微信群中,二个月后,群成员达到三四百人,其看到群友上传的一些淫秽视频好玩,就先后多次上传视频大约100余部,其微信名是“三哥”;发淫秽视频的分别是“我说鸡蛋你说要”、“品位阳光”等,另外几个人其记不清了。

(四)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微信昵称为“三哥”的71部视频、微信昵称为“我说鸡蛋你说要”的100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2、德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经对送检检材进行技术鉴定,对黑色三星手机和黑色OPPO手机进行检验,黑色三星手机中发现1个微信,昵称“大白兔奶头”,在该微信聊天内容中,提取、恢复、固定视频264部、语音102条、图片246张;黑色OPPO手机中发现1个微信,昵称“三哥”,在该微信聊天内容中,提取、恢复、固定视频229部、语音432条、图片729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王*利用手机在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关于陈*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关于陈*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持异议,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其关于陈*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多次在微信上上传多部淫秽视频,不属初犯、偶犯,经查,公诉人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制度,根据被告人陈*、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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