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朱*出庭支持公诉,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甲在互联网上利用QQ账号7741建立QQ群‘激情DE诱惑’(又名‘激情BU诱惑’),该群号为331043390,并先后有459人加入该QQ群。2014年2月至6月底,被告人王*甲及该QQ群成员先后上传淫秽视频112部,淫秽图片411张。经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认定,全部为淫秽物品。”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甲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影片、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王**认罪态度较好。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护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王*甲在互联网上利用QQ账号7741建立QQ群“激情DE诱惑”(后改名为“激情BU诱惑”),该群号为331043390,并先后有459人加入该QQ群。2014年2月至6月底,王*甲及该QQ群成员先后上传淫秽视频112部,淫秽图片411张。经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认定,以上涉案视频、图片全部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物证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王*甲住处搜查出的作案所用华硕牌电脑主机1台的特征。
(二)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王*甲住处搜查出作案所用华硕牌电脑主机1台并扣押的事实。
2、QQ群“激情DE诱惑”资料截图及其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告人王*甲向该QQ群上传的3部淫秽视频的名称、2张淫秽图片的特征,以及证人王*乙、高*、兰*等人系该QQ群管理员;证人李*向该QQ群上传的54部淫秽视频的名称;王*乙向该QQ群上传的2张淫秽图片的特征;高*在该QQ群与其他成员QQ聊天记录;兰*向该QQ群上传的淫秽视频的名称、淫秽图片的特征;以及该QQ群所有淫秽视频的资料截图等情况。
3、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及受案登记表份,分别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抓获被告人王**的情况。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出生于1983年2月1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该QQ群上传的都是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群成员共同观看,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50多部淫秽视频等事实。
2、证人王**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2月份左右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并自2014年7月份左右担任该QQ群的管理员。该QQ群主要用来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群成员共同观看,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2张淫秽图片等事实。
3、高*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6月份加入QQ群“激情BU诱惑”,担任该QQ群的管理员。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十几张淫秽图片,并和群里的网友开房等事实。
4、兰*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左右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并自2014年6月份担任该QQ群的管理员。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9张淫秽图片、3部淫秽视频等事实。
5、张**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五六月份左右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该QQ群主要用来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群成员共同观看,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100多张淫秽图片等事实。
6、张**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6月份左右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该QQ群上传的都是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11张淫秽图片、10部淫秽视频等事实。
7、唐*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5月份左右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该QQ群上传的都是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8张淫秽图片等事实。
8、葛*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6月6日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该QQ群上传的都是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七八张淫秽图片等事实。
9、刁*的证言复印件,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加入QQ群“激情DE诱惑”,该QQ群上传的都是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其曾经向该QQ群上传过11张淫秽图片等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如实供述了实施本案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德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3份、送检清单,证实经鉴定,“激情DE诱惑”QQ群先后上传的视频112部、图片411张全部为淫秽物品。
(六)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所附照片复印件1份,证实证人刁*从含有证人兰*照片的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兰*即是网名叫“男80市南小五”,后改名“GG-斌子-大山”,并且担任过“激情DE诱惑”QQ群管理员的男子。
上述证据,被告人王*甲均未提出异议,且与王*甲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不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王*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王*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对王*甲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国家禁止传播淫秽物品的制度,根据被告人王*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未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华硕牌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