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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群名为“杞县骚男逗B女”群号为214783123的QQ群,群成员345人。自2014年4月份以来,此QQ群中发布淫秽图片200余张,在群共享文件中上传淫秽视频40余部,淫秽视频在群中被下载7000余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及杞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百余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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