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以勾引女性为目的,多次在其位于威海市环翠区XX小区XX号楼XXX室的家中,利用电脑向其QQ空间内上传淫秽图片2473张、淫秽文章1篇,供他人浏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