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在互联网上建立“莱芜激情丝袜”QQ群(群号:126281387),并担任群主(网名:狼头),该QQ群自建立以来逐渐演变为以传播、交流淫秽色情电子信息为主要内容的QQ群。李*在该群内上传淫秽图片及视频供群成员观看,并在群内发展公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管理员,与其共同管理该群,群内成员一度达到300余人。公安机关截获该群内上传的大量淫秽色情图片,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的图片为113张。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无意见,但被告人有以下情节:1、被告人李*建立QQ群的前期目的不是为了传播淫秽物品,后来才演变为以传播淫秽物品为主要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刚构成犯罪,不属于情节严重;2、指控的113张淫秽图片中李*只上传了五张,其他的图片不是其本人指使上传的,并且其在群内删除成员达200多人;3、被告人李*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4、系初犯。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人公某(网名:灰太狼)、吕*(网名:习惯一个人)、李*(网名:夜风来袭)、燕*(网名:荷塘月色)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莱芜激情丝袜”群内成员及群公告的相关信息、“莱芜激情丝袜“群内截取的图片、莱**(2013)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工作说明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用互联网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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