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开办的“DTV网络电视”网站上,设置“限吧”栏目,并在该栏目上陆续链接28个色情网站网址,可以全天侯观看各种色情视频。陈某某通过建立QQ群和“7D影视社区”论坛的方式,公布观看视频的密码,传播淫秽视频直至2013年7月份被抓获为止。经鉴定,“限吧”内52个视频信息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网站页面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购买网站VPS国内云服务器明细、提取笔录、抓获证明、清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互联网,在其建立的网站上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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