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宋**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宋*在其电脑上注册域名为“sexinsex.net”的论坛上发表小说《修仙风云之娇妻情劫》十六章,累计网络点击量达50618次。经许昌市公安局鉴定,该小说十六章均为淫秽物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如下证据:1、书证;2、被告人供述;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强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自2013年5月起,被告人宋*在自己家中,用本人的电脑在注册域名为“sexinsex.net”的论坛上发表小说《修仙风云之娇妻情劫》十六章,至2013年8月28日累计网络点击量达50618次。经许昌市公安局鉴定,该小说十六章均为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宋*传播淫秽物品所使用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已被禹州市公安局扣押并移送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苗*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禹州市公安局破案报告、网侦情报、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淫秽物品截图,扣押电脑内容截图,禹州市公安局禹*(网监)勘[2013]0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许昌市公安局许市公秽鉴字(2013)03辆淫秽物品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宋*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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