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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