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兰**限公司与被告赵*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兰**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兰**限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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