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公司诉被告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鲁某某已交清暖气费,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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