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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力公司与卫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公司诉被告卫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所欠供热费已达成协议,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力公司撤回对被告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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