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公司诉被告冯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力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力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兰州**限公司与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限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某某集中供热站与包某某、安宁某某商贸经销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限公司与吕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登粮**任公司与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登粮**任公司与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登粮**任公司与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登粮**任公司与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登粮**任公司与火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