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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皋兰县**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皋兰县**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皋兰县**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皋**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皋兰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皋**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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