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皋兰县ХХХХ**任公司与被告凌Х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皋兰县ХХХХ**任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皋兰县ХХХХ**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皋兰县ХХХХ**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皋兰县ХХХ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