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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责任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皋**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经营的位于皋兰县石洞镇XX路X号的石洞镇XX楼酒店供暖,每平方米暖气费35元,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313.8平方米。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的喜乐楼酒店实际供热面积为323平方米,被告认为应按房屋产权证面积收取取暖费,故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皋**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双方同意,石洞镇XX楼酒店供热面积按经双方核实的面积323平方米计算;

二、被告魏**支付原告皋**限责任公司取暖费11305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魏**负担。

以上共计11355元,被告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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