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诉被告逯奇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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