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安**有限公司诉被告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原告天**限公司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与被告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与被告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刘**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限公司因与被告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国电电**限公司与酒泉市**责任公司、酒泉市**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电**公司与酒泉**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安县**责任公司与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安县**责任公司与利贞饭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安县**责任公司与王*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