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电**公司与酒泉**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电力酒泉**公司与被告酒泉**有限公司、第三人酒泉市**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电力酒泉**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电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0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国电电**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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